期刊封面
水排污许可证制度下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研究
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从未松懈过,但是仍然有不少企业存在偷排、直排等问题。我国各省都频繁出现水污染排放超标事件,比如2005年吉林石化爆炸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的重大水污染排放事件,如此频发的水污染事故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现行的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否存在问题。根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环境违法成本非常低,与环境治理成本相比,已是小巫见大巫。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排污者一般都是依靠国家给定的排污标准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排污性行为,而当前我国排污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处罚标准设计缺乏约束性和威慑性有关。
1研究方法
1.1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以江苏省昆山市为调研对象,针对昆山市环保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在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对比法、综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水污染物排放为重点,对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经济出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为相关立法部门和决策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切实可靠的理论依据,为完善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1.2调研对象
本文调研和访谈的对象为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污企业的管理人员。根据江苏省自己的管理体制,针对昆山市环保局的访谈对象包括污防处、法规处、监察队、总量处、当地环境科学院等,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涵盖了电力企业、钢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汽车制造企业等等。
1.3城市选取
本文选取了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及当地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
2结果与讨论
2.1江苏省昆山市水排污许可证违法经济处罚制度现状
下面本文将注意列举昆山市环保局公布的7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一:2月4日张浦镇某村电镀加工作坊擅自使用未经过环保审批的设备加工镀锌五金件,加工过程中未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导致生产中的废水直接排放在车间地面,后由车间南侧围墙小洞的化粪池进入菜地水沟,最后进入河道。昆山市环保局将其违法电镀设备查封扣押。
案件二:1月15日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塑胶有限公司的排水样中磷浓度超标,随后发出责令警告书。3月9好对该企业再出检查,磷浓度依然超标。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1.0962万元。
案件三:昆山市环保局对某电子材料公司实行日常检查,发现化学需氧量日排放总量超标,为此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在2月3日至5月3日期间限制生产、降低产量。
案件四: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但是换了一家检测公司,尾气检测合格。经过对该检测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认为降低检测数值使得检测报告合格,随后对该检测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今年2月份,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电子科技公司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保局责令其整改,并处罚5万元。
案件六:某材料公司被检查出建设项目未经过环保局验收就投入生产,责令其停产,并处罚4万元。
案件七:某家具公司建设项目为获得批准擅自建设压合、贴皮、打磨、喷漆等工段,产生的粉尘、废弃采用强排风直排的方式外排。环保局责令停产,并处罚5万元。
2015年1月至5月,昆山市共处罚80家水污染超标企业,共处罚金额414万元。昆山市环保局公布以上7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这些环境违法案件中,即存在企业环境违法,也存在个人环境违法行为。昆山市排污超标企业众多,涉及到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多个方面去,其中水污染物占据绝大部分。从昆山市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的经济处罚来看,经济处罚力度偏小,不足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比如案件二中该塑胶公司屡教不改,排水样中的污染物屡次超标,但是环保局对其的经济处罚只有1万元左右。而美国的《清洁水法》对水污染处罚特别严重,对于故意制造危险者,罚款美元或15年监禁,或者两项叠加,对违法机构罚款达到美元,再犯则翻倍[1]。
2.2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违法经济处罚机制存在问题
2.2.1处罚力度小,难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我国的《行政处罚条例》指在纠正违法行为,并指明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违法所得有明确的界定[2]。我国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处罚力度有了提升,罚款总额提高至100万元,但是对于个别企业而言仍然表现为力度不够。比如某印染厂的污染治理成本为2万余元,一年为1000万元,但是按照规定处罚金额不能超过100万元,这还不到治理成本的1/10[3]。
文章来源:《资源节约与环保》 网址: http://www.zyjyyhb.cn/qikandaodu/2021/0708/1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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